【政策解答】医保基金监管知识问答

    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哪年公布,哪年开始实施的?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避哪些不当行为?

答:(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六)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协助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问:定点医药机构若违反服务协议,滥用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答:定点医药机构若违反服务协议,滥用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二)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三)不予支付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违规医保费用;(四)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五)要求支付违约金;(六)中止或者解除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纠正违约行为,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

问:参保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答: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问: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依法履行经办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占、娜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规定处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外的单位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对单位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元以下罚款。定点医药机构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或者未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或者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问: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答:(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二)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问:医保基金“十严禁”是什么?

答: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严禁违反诊疗规范区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严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风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医学文书风、医学证明、会计凭证区、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严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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